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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》
2026-03-05作者:小巡浏览次数: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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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|解读总结

一、核心监管主体

本次监督检查的核心主体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,围绕网络信息服务、数据安全、个人信息保护等关键领域开展常态化监管。

二、六大核心检查事项及要点

1、“清朗” 系列专项行动回头看相关监督检查

  • 频次上限:1次/年

  • 核心依据:《网络安全法》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》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》等

  • 检查标准:重点核查平台在乱象整治、制度建设、操作管理、技术系统等方面,是否严格落实专项行动方案要求。

2、对网站平台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
  • 频次上限:1次/年

  • 核心依据:《网络安全法》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》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》等

  • 检查标准:要求平台全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,切实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。

3、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
  • 频次上限:1次/年

  • 核心依据:《网络安全法》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

  • 检查标准:

    •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或超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行为。
    • 采编与经营业务是否分离,非公有资本是否违规介入。
    •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与技术保障措施是否健全。
    • 是否存在通过新闻信息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。
    • 重大事项变更是否及时办理手续。
    • 是否及时处理公众相关投诉举报。
4、对外国机构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
  • 频次上限:1次/年

  • 核心依据:《网络安全法》《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

  • 检查标准:

    • 是否未经许可在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。
    • 是否明确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范围。
    • 是否按规定备案境内用户合同信息。
    • 机构名称、产品种类、传播手段等变更是否合规。
    • 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否违规从事新闻采集或通讯社业务。

5、对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

  • 频次上限:2次/年

  • 核心依据: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》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等

  • 检查标准:要求符合深度合成、算法推荐、区块链、生成式 AI 等领域的管理规定。


6、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管理制度建设、技术防护措施、数据出境合规等情况的检查评估


  • 频次上限:1次/年

  • 核心依据:《网络安全法》《数据安全法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多项国家强制标准

  • 检查标准:

    • 符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。
    • 符合数据分类分级、风险评估、个人信息安全、汽车数据、App 安全等多项国家技术标准。
    • 符合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、专业机构服务能力、人脸识别支付场景等相关规范。

三、特殊说明

根据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、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,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,可不受频次上限限制。

内容来源: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》

https://www.cac.gov.cn/2025-06/30/c_1752998718883876.htm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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